2023年9月21日,第七届法律资本高峰论坛“第三方资助的法律与实务”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会议厅取得圆满成功。本次论坛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主办,厚助投资和鼎颂法务创新集团协同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WIAC),重庆仲裁委员会(CQAC),海南国际仲裁院(HIAC),ICC国际商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中非民间商会,Burford Capital,Deminor Litigation Funding为支持单位。国内多家头部律师事务所共同支持和参与,线上线下达十万余人参与本次盛会。

第三方资助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2016年以来,我国的第三方资助机构连续六年组织召开了法律资本高峰论坛,研讨第三方资助理论,交流实务经验,向国内公司和企业宣传推广第三方资助,受到了业界的普遍欢迎。

图片1.jpg

郭卫主任致辞

郭卫主任在致辞中代表北仲及主办单位对与会嘉宾表示了热烈欢迎,对各方的支持表示了衷心感谢。他提到第三方资助在支持市场主体维护正当权益、促进争议解决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公正性、可行性、自治性等问题还有赖于法律法规、仲裁规则的不断完善和仲裁实践的发展。北仲作为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一直以来积极推动第三方资助的构建发展,2019年就将第三方资助纳入国际投资仲裁规则规定当中,多次开展第三方资助研讨会议及理论研究工作,探索第三方资助在商事仲裁中的可持续发展。其表示要进一步扩大商事仲裁所具备的高效、保密、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等优势,为第三方资助仲裁提供了更宽广灵活的适用空间。继续提升仲裁法律服务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应对风险、把握机遇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撑;肩负起社会责任,努力在仲裁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这也是中国仲裁机构与第三方资助机构共同的使命和责任。

图片2.jpg

于健龙副会长发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于健龙表示,当前全球经济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第三方资本进入仲裁领域,有利于减轻当事企业参与仲裁程序的成本压力,鼓励更多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涉外经济、推动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功能作用。他希望未来第三方资助在规范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参与仲裁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图片3.jpg

前律政司司长、北仲仲裁员郑若骅女士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前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深入剖析了与第三方资助相关是两个参考判例,一个来自上海二中院,另一个来自北京四中院。她还特别提到了最近出炉的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业界普遍采用的第三方资助协议采用damage-based arrangement的方式,存在一定协议无效的风险。而香港新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第三方资助在仲裁中适用,并采用力度较轻的监管措施。内地如要进一步发展第三方资助,可能需要从透明度和披露义务、规范性要求(投资主体要求、准入门槛等)以及从业人员相关操守指引三个方面入手。

图片4.jpg

何乃刚副秘书长发言

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何乃刚带领大家一起回顾了北仲、贸仲、上仲、海仲等仲裁机构规则中关于第三方资助的规定。目前,接受资助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去进行相关披露已成为共识,但各大机构要求的披露程度各不相同。贸仲在这一方面走在前列,认为资助事实、经济利益、名称、住址等情况都需要进行披露,同时还增加了“仲裁庭认为应当披露的情况”,给予了仲裁庭自由裁量的空间。此外,他指出,第三方资助机构和律师服务之间的关系,各方利益平衡并进行考量,是否对适用的案件类型进行规范等,都是需要回应的问题。

图片5.jpg

Lalive合伙人Marc Viet先生发言

瑞士国际律师事务所Lalive合伙人Marc Viet跟我们分享了第三方资助监管制度在欧盟的新动向。欧盟最新拟出台的指令加强了对第三方资助的监管,比如受资助方和代理人被要求披露资助协议的全部内容,第三方资助机构可能被要求承担不利费用,并缴纳费用保证金,回款比例也限制在40%以内,且在资助过程中不能撤回资金,没有法院允许将不能单方终止协议等。以上规定大大增加了资助的成本,看似保护了受资助方,实际上可能起到反作用。第三方资助机构很可能会设置更为复杂的交易结构以满足合规要求,增加的压力最终还是会传导到当事人身上。然而,即使前述指令最终出台,这也不意味着第三方资助行业在欧洲市场的终结,而是对第三方资助行业的重大调整。

图片6.jpg

姜丽丽秘书长发言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姜丽丽从国内的视角检视第三方资助,她认为截至目前,第三方资助的合法性已不再是问题,在立法上没有实质性障碍。峰会从深圳开到了北京,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第三方资助的肯定,在上海和海南的地方相关立法中,也出现了纳入第三方资助的建议。因此,下一步我们需要探讨的是第三方资助如何进行可持续发展。她观察到,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资助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厚助、鼎颂等资助机构需要更多地承担起探索第三方资助合法性边界的问题,共同构建行业标准。在未来,第三方资助需要更多地体现资助的部分,而非资本,助力实业发展,才能实现共赢。

图片7.jpg

陈福勇副秘书长主持

圆桌讨论一环节中,由厚助投资联合创始人、北仲仲裁员王家路先生主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主任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寸渊先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案件处副处长尹天枢、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经理、北仲仲裁员谷海燕女士、Burford Capital亚太区总监Quentin Pak先生、Deminor Litigation Funding法务总监李颖茵女士、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丽军先生、Holman Fenwick Willan LLP 合伙人孙晋军先生,围绕第三方资助海外实务及应对的议题,分别从各自的职业领域出发,展开了交流及分享。

图片8.jpg

圆桌讨论一

图片9.jpg

图片10.jpg

图片11.jpg

图片12.jpg

图片13.jpg

图片14.jpg

图片15.jpg

图片16.jpg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主任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寸渊立足新仲的实践,分享了新仲的相关规则。着重指出了新仲规则中的“考虑第三方资助”一条实质上是非常宽泛的规定,给仲裁庭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间。这也是因为现阶段仲裁规则没有办法对此进行细致的规定,只能采取给仲裁庭留下一定灵活的空间的处理方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案件处副处长尹天枢结合贸仲的经验,提出目前对第三方资助有所检验的司法层级仅到地方中院,没有更高层级可供研究的判例。对于披露的程度仍未可知,但目前即将出台的仲裁法或新的仲裁规则并没有看到要求披露资助协议的规定。具体披露程度为何,也是需要业界回应的重要问题。

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经理谷海燕从客户的视角谈起了对第三方资助的需求,包括专业能力、案件管理能力等。在企业面临集体诉讼的情况下,由于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长,超过了一个普通律所能够提供服务的能力,因此会考虑借助第三方资助的力量进行处理。

Burford Capital亚太区总监Quentin Pak作为境外著名第三方资助机构的代表,提出了案件投资的四大关注点。一是关注代理律师的选择特殊类型案件需要具备特殊专业能力的律师团队处理;二是关注案情的分析,即手上的案件在事实上法律上是否能够被支持;三是财务预算问题,最终投资金额往往不超过案件标的额的10%,看似高额的回报率条款实质上条款反映的是机构所需承担的风险;四是执行裁决的可能性,这就要对案涉答辩人的资产进行深入的调查。

Deminor Litigation Funding法务总监李颖茵讲到他们的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国内的企业还是有财务压力,特别是涉外案件,争议解决的成本从几百到上千万不等。有些时候企业不缺钱,但是大笔资金搁置不利于企业自身扩大生产发展,因此也会寻求第三方资助。第三方资助能够帮助客户分析案件,协助企业做出最优选择。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丽军探讨了业内对于第三方资助造成滥诉担忧的问题。他认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对第三方资助的接受度不一样,第三方资助并不会造成滥诉,因为资助的是有可能成功的案件,实际资助的比例是比较低的,真正投资的案件不到总体案件咨询量的10%。

Holman Fenwick Willan LLP合伙人孙晋军介绍了自己从业经历中遇到的涉及第三方资助的案件,实际上在海外仲裁是非常常见的。企业需要第三方资助,律师也需要,但第三方资助的发展应该要紧跟时代的步伐。

圆桌讨论二环节中,由鼎颂法务创新集团创始人张志主持,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立案部部长宋茹禕先生、深圳国际仲裁院副总法律顾问樊奇娟女士、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仲仲裁员董纯钢先生、君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仲仲裁员谭敬慧女士、中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宏磊先生、北京京城佳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北仲仲裁员马素艳女士、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高坤霞女士,围绕第三方资助境内实务及应对的议题,对境内第三方资助的司法审查、仲裁与第三方资助的有机结合、第三方资助的实践操作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图片17.jpg

圆桌讨论二

图片18.jpg

图片19.jpg

图片20.jpg

图片21.jpg

图片22.jpg

图片23.jpg

图片24.jpg

图片25.jpg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立案部部长宋茹禕结合机构的实践经验表示,迄今为止没有一起案件因为涉及第三方资助而被不予执行或撤销。同时分享了他亲身经历的一个涉第三方资助却没有主动披露的案件。最终上国仲发现这一情况后主动召开程序管理会议,要求披露资助机构名称、资助范围,并让资助机构作出了一定的承诺。此外,关于前面提到的上海二中院的判例,他认为这一判例仅是个别判例,不具有普遍效力,尤其不涉及对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判断。如今,越来越多仲裁机构对第三方资助规则表示欢迎,上国仲也在紧锣密鼓地其机构规则进行相应的修订。

深圳国际仲裁院副总法律顾问樊奇娟提出,深国仲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一直对第三方资助采取积极态度。第三方资助机构本质上是商业主体,其根本的商业逻辑是促进交易在合理的价格下进行。因此第三方资助不会造成滥诉,但要在制度建构上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帮助当事人参与仲裁,又要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性。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纯钢从北京四中院所判的涉第三方资助案件受资助方的代理人视角,深入剖析了该案例。他提出北京四中院虽然没有直接对第三方资助协议的效力作出判断,但一定程度上间接肯定了第三方资助协议的效力。境外第三方资助已不再讨论对其接纳与否,更多的是探索如何进行监管,因此国内第三方资助的行业自律组织需要做得更多。

君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敬慧从她的专长建设工程领域案件入手,提出规则构建可以从第三方资助向当事人提供资助的方式和资助的额度上进行考虑。此外,有些法律上规定不可以通过协商放弃的权利,可能需要注意在资助协议中进行明确,注意规避此类问题。

中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宏磊着重强调了第三方资助的披露义务问题,他建议在仲裁规则和仲裁法中明确向第三方资助披露案件并不违反保密义务,同时可以考虑增加关于第三方资助机构的保密范围,完善第三方资助的相关披露规定。

北京京城佳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马素艳认为,第三方资助本质上是具有前瞻性的投资行为。第三方资助的费用把案件管理工作货币化,由于资金成本的增加,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案件费用肯定是要更高的。另外,她提出了第三方资助专业化的问题。部分企业的资金需求较少,但有案件管理和执行的需求。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需求特点,风险点也不一样。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高坤霞也进一步强调了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需求。国有企业对程序性事件的处理和执行难等问题有更多的需求。她认为,只有当事人能够作出最终的商业判断,而第三方资助应该起到合理的引导和辅助作用。

大会最后由北仲姜丽丽秘书长进行闭幕致辞。姜丽丽秘书长再次对线上及线下参与会议的各方来宾表示了衷心感谢,并表示本次会议的举办务实高效,讨论内容充实深入。

通过上述各个重量级专家学者精彩纷呈的分享,与会嘉宾对第三方资助及法律资本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也对本次大会给予了高度评价。此次会议的成功召开是将第三方资助问题的研讨推向更高水平的里程碑,将有力促进第三方资助制度的长足发展。

图片26.jpg

随着大家对第三方资助的了解更为深入,第三方资助在争议解决领域的独特能力也日渐凸显。其独有的资本支持、案情分析、智慧支持、案件管理等能力将大大助力纠纷的化解,提高了法律服务效率和质量。但如专家们所言,随之而来的是对进行规范制度的构建,第三方资助将向何处去,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为第三方资助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思考,为全球第三方资助行业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