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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规定,不得违法放生的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包括鳄雀鳝、豹纹翼甲鲶、齐氏罗非鱼、淡水白鲳、食蚊鱼、埃及塘鲺、泰国鲮鱼、大鳄龟、红耳彩龟、美洲牛蛙等。
管理规定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若违法放生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已造成损害,放生者将面对最高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放生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护生态环境,广州市拟立法规定若违法放生美洲牛蛙和鳄雀鳝等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将面对最高10万元人民币(约1万8846新元)罚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并严格控制放生数量,不得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在划定的放生区域,禁止在广州市其他区域放生野生动物。
相关部门在此前的起草说明中指出,近年违法放生野生动物,特别是随意放生外来物种的行为,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负面效应。
广州市(区)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放生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对野生动物放生区域进行重点巡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放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举报。
管理规定还明确,广州市林业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建立野生动物放生信息管理平台,以此规范放生流程,同时给予民众科学规范的放生指引。
《信息时报》星期五(6月9日)报道,为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就《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进行立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出公告,拟于今年7月对管理规定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现就《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