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资料图片)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
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现就公
司 2023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出售浙
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南京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理指引》相关要求,交易价款高于万盛股份公开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投资成
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应文禄 王翠敏 王全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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