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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刊登后,台湾政府大陆委员会星期五晚发布新闻稿,澄清其函复高雄地方法院的内容中,并未指称大陆人为“中华民国国民”。

养工处在一审时认为,该男子是大陆人,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但高雄地方法院认定,养工处疏于管理导致路灯漏电,有疏失责任。

陆委会强调,依“国家赔偿法”规定,“本法于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

(台北综合讯)一名中国大陆男子在台湾高雄市骑行时遭漏电路灯触电身亡,法院判定当地政府养工处依“国家赔偿法”赔偿463万元(新台币,下同,约20万新元)。媒体报道称,法官认为“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故适用相关法律。不过台湾陆委会立即发文,澄清从未有上述表述。

陆委会也说,因两岸相关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不相同,故具体个案中大陆人是否适用上述“平等互惠原则”,应由受理赔偿机关及法务部本于权责审查认定。

据《联合报》《自由时报》星期五(2月17日)报道,该大陆男子2018年8月触碰高雄市一漏电路灯身亡后,其家属赴台提出“国家赔偿”诉讼,向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养工处求偿精神抚慰费和抚养费。

案件经历二审上诉,仍认定养工处有责任,维持一审原判决,全案仍可上诉。报道未提到二审中养工处是否针对“国家赔偿法”再提出质疑。

报道还说,“法官也认为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故判养工处败诉。

陆委会说,此前回复内容为,“国家赔偿法”对于大陆人请求“国家赔偿”,没有明文特别规定。

陆委会说,针对媒体报导,上述案件法官经函询陆委会,获函复“中国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家赔偿法”恐有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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