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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事情能靠“刷脸”完成?动车检票、进出门禁、公司考勤、移动支付……随着技术进步,人脸识别的应用逐渐普及。相关调查显示,从使用频率来看,超过九成的参与调查者在生活、工作中会使用到人脸识别。人脸识别技术能验证、识别特定自然人,观察和分析个体行动,在为社会治理、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现象屡禁不止。现实中,有的健身房强制要求消费者“刷脸”进入;有的专卖店、售楼处通过人脸识别,按消费者到店次数精准营销;有的超市为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等情况,通过人脸识别后给疑似有盗窃行为、恶意索赔行为的人打上“标签”;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引发社会担忧。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从《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滥用人脸识别说“不”,再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我国已经形成针对人脸识别信息综合、全面的法律保护体系。然而,个人依靠自身力量诉讼,也面临着取证难、耗时长等诸多困难。如何降低个人维权难度,让法律的进步真正惠及更多人,成为一道现实考题。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2022年共立案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000余件。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等侵权行为。这说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能成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重要抓手。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因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而被侵害的公共利益,这避免了个体因诉讼成本高而放弃维权的问题。同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能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以及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推动解决行业、领域、系统内普遍性和根源性问题。下一步,司法机关应继续加大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及特定群体的个人信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除了司法机关持续努力外,打击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行为,保护个人信息,仍需多方参与。监管部门不妨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探索制定更加细化的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如何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应采取何种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这些问题,仍需有关部门在监管实践中持续探索答案,推动企业构建必要采集、告知同意、加密传输、定期销毁等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守住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安全底线。行业协会应设立人脸识别技术行业标准。企业则应加强自律,减少对人脸信息的侵权行为。个人也应增强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谨慎对外提供人脸信息。凝聚合力,加强共治,定能最大程度减少人脸识别滥用现象,更好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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