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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国有公司匹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转为改制后的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乔天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乔天明犯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剑南春是中国著名浓香型白酒企业,总部位于四川省绵竹市。

历时多年,四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乔天明行贿、私分国有资产案一审判决出炉,乔天明被判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亿元(人民币,下同,约7762万新元)。

法院审理查明,乔天明在2001年1月4日经绵竹市人民政府任命为四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3年四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8万元。改制期间,乔天明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财务资料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2.635736亿元归改制后的四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资料显示,乔天明出生于1949年,1982年进入剑南春酒厂,历任剑南春酒厂副厂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于2000年担任剑南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据“乐山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五(3月24日)一审公开宣判乔天明行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对乔天明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亿元;私分的国有资产及其相应收益予以追缴,返还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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