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6月2日讯(记者 陈淋 摄影报道)《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6月2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谈及《条例》制订背景,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徐洪指出三个“需要”,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适应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领域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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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条例》共设7章,78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介绍《条例》主要内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齐抓共管格局;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关怀保障;强化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细化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具体来看,《条例》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应急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以及从业人员、工会、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明确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将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为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条例》还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规范作业场所和作业秩序,《条例》要求不得违规强行组织生产,降低人为风险。并规定加强高危行业领域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条例》还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评估论证和风险研判机制,强化风险隐患源头治理。规定建立巡查、考评和约谈制度,督促政府和各部门依法履职。并明确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方式,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加强与周边省份安全生产工作协同,突出成渝双城经济圈协调联动。
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时,《条例》完善应急报告和响应机制,加强协同联动,防止事故扩大。明确事故调查方式和期限。规定按期开展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对未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不遵守危险作业规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作出原则性规定。
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会上,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周彤表示,将把新《条例》纳入“八五普法”内容。并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宣讲新《条例》,尽可能覆盖全体从业人员,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为健全完善法规配套制度,省应急管理厅还将对现有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及时清理或者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新《条例》保持一致。对新《条例》新增加的制度及新修订的内容,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并推动落实。并鼓励推动基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修改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周彤最后表示,全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将新《条例》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的重点内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照新《条例》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推动新《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在全省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来源:四川新闻网